據新華社電浙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杭室內設計州蕭山“1·1”縱火案罪犯李麗娟一審宣判,認定李麗娟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後查明:李麗娟系杭州友成機室內設計工有限公司二號廠房二層包裝倉庫員工。2012年12月,其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班長王銘等人產生怨憤,遂決定放火報複。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許,李麗娟穿著男式棉衣,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
  火災撲救中,消防官兵尹進良、陳偉、尹智慧犧牲,另有3名消防戰士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大火造成被害單位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直接買屋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餘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麗娟為發泄因工作崗位調整等原因產生ARMANI的怨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倉庫中縱火焚燒該公司財物,並造成3名消防官兵犧牲、3名消防戰士受傷,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000餘萬元,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麗娟歸案後雖有悔罪,但尚不足以減輕其罪責,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縱火致3名消防官兵犧牲罪犯李麗娟一審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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