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通訊員 楊婷 鄧凱 刑法規定,懷孕和哺乳期婦女犯罪,不適宜羈押,不少女性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規定,屢屢作案。昨日,越秀區法院通報,2011至2013年審理的盜竊案中,三分之一的女賊為懷孕婦女或者哺乳期婦女。
  緩刑適用率極高
  “曾有一名34歲的婦女,受審時已是懷孕第六胎。”這個案例給主審法官留下深刻印象。據他統計,這類被告人的戶籍地多為較落後的農村地區,計劃外生育處罰不高。如前述婦女便稱,超生一胎繳納2000元罰款即可。
  法官表示,現行法律認定,婦女哺乳期為分娩後一年。由於對懷孕、哺乳期婦女羈押存在法律與現實的困難,法院對該類犯罪被告人的緩刑適用率極高。對於來自於貧困農村但又在城市生活的婦女判處緩刑,難以監管,實際上就等於沒有判刑,刑罰的懲罰與教育作用收效甚微。
  建立司法收養制度?
  越秀法院建議,建立司法收養制度落實刑罰。對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婦女,或無犯罪前科但有一歲以上小孩需要撫養,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親屬的聯繫方式,意圖規避刑法處罰,法院又認為確有必要立即採取羈押措施的,由法院以決定的方式將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暫時收養,解除法院對被告人採取羈押措施的後顧之憂。
  此外,法官還提醒,大多數人對孕婦、抱小孩的婦女抱有同情心,防範意識差,尤其是在醫院,很難想到此類人會實施盜竊,即便盜竊過程中被群眾發覺,也較少報警處理。
  案例
  緩刑期滿次日盜竊
  2011年10月27日,22歲的阿妹(化名)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考慮到其孩子尚在哺乳期,故法院判處了緩刑,緩刑考驗期至2012年11月6日止。2012年7月,阿妹生育了第二個孩子。
  2012年11月7日,緩刑考驗期滿次日,阿妹又到廣州市婦幼保健院五樓5號診室,將手伸入被害人挎包內,欲扒竊1部黑色三星手機,被被害人發現而未能得手,阿妹隨即逃離現場,在逃跑過程中被保安抓獲,扭送公安機關。這一次,阿妹又處於哺乳期,法院判處管制一年。
  多在商場醫院盜竊
  1 8 %發 生在其它地方
  11 .1%發生在車站、寺廟
  2 7 .8 %發生在醫院
  4 3 .1%發生在批發市場及商場
  這57名懷孕、哺乳期婦女的盜竊行為,43.1%發生在人流密集的批發市場及商場,27.8%發生在醫院,11.1%發生在車站、寺廟,餘下的18%散佈在其它地方。
  三分之一女賊為懷孕哺乳婦女
  懷孕、哺乳期婦女
  2011年至2013年,越秀法院共審理了157名女性盜竊案,其中懷孕、哺乳期婦女盜竊的有57人,占比為36.7%。
  57人中,只有3人被監禁
  46人被判處緩刑,占80 .7%
  8人
  3人
  11人被判處實刑,其中3人被監禁
  57名懷孕、哺乳期婦女中,判處緩刑的有46人,占80 .7%,判處實刑的11人。而在這11人之中,還有8人客觀上未達到羈押條件,實際上是監外執行或暫未執行監禁刑。只有3名懷孕、哺乳期盜竊的婦女被判處實刑並執行了監禁。
  判處緩刑的比例為12%
  判處實刑的比例為88%
  與 此 相 對 的是,非懷孕或哺乳期盜竊的婦女,被判處實 刑 的 比 例為88%,被判處 緩 刑 的 比例為12%。  (原標題:挺著大肚子去當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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